近期,个别地方和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仍然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甚至存在瞒报、漏报和误报等现象,报告不规范、不按程序报告。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渠道,根据国家和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再次强调如下。
一、严格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一)报告范围: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凡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标准的,一律要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达到《四川省公共卫生事件上报要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还要逐级书面上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建议同级党委、政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7〕20号)的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二)报告内容: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应说明信息来源、初步判定的事件分级和性质、发生时间和地点、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的发展与变化、新增发病和死亡人数,累计发病和死亡人数,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结案报告应包括所有关键要素和事件的处置过程。
(三)事件级别的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二、严格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态势进展情况;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省卫生厅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省卫生厅。
三、明确信息报告的方式和渠道
省卫生厅应急办(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地各单位上报信息按以下方式报告:工作时间通过电话(028-86131487、86134257)和传真(028-86137863、86134372)报告;非工作时间通过电话(028-86131488)和传真(028-86135458)报告省卫生厅值班室。
四、规范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信息监测。
灾害发生后,要及时与当地政府救灾办、民政等部门沟通和交流,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救灾防病工作信息的网络直报和书面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救灾防病经费和相关工作。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28号)要求,各市州卫生局要认真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报制度,在每月8日前务必将上个月本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结分析材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损失统计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卫生厅应急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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