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11-27 00:00     来源:四川省卫生厅     科室:.     阅读:1396
字号:
分享:

川卫办发〔2009〕618号

 

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职业病诊断机构,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2009年11月16日卫生部召开的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要求,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确保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领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充分认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重要性、严肃性,认识到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能作为单纯的一项技术性工作对待。切实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领导,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诊断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研究措施,建立重大、群体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联席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及处置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监管力度,严格规范行为,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切实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防治职业病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是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贯彻职业病防治规划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要求,加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力度,整合当地医疗卫生资源,按照要求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提供优质服务。

 

  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办事公开制度,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要坚持职业病集体诊断原则,建立复杂病例的专家会诊制度,做好鉴别诊断,保证职业病诊断科学和公正,确保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规范、准确、客观。加强专业人员的教育,狠抓技术培训,严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依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工作,规范执业行为,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质量。要全力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不能出现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卡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环节上。

 

  三、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技术服务行为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到日常监督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追踪,督促职业病诊断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规范诊断与鉴定行为。对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疑职业病报告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依法及时报告,并正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使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保证职业病患者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四、积极稳妥处理职业卫生信访,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职业卫生信访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人员要强化群众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自觉性,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化解各类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在处理各类职业卫生信访上访中,要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调查核实,重视与信访人、用人单位、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协调沟通,依法、及时、果断、妥善地处理,做到信访件件有回复、上访人人有接待。在处理职业卫生群体性信访事件时,要高度敏锐,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争取政府支持和专家的指导,有效地协调、解决和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职业病诊断引发的信访事件,防止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引发社会不稳定情况的出现。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专题专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