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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卫生部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近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等9个试点地区7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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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试点工作将在试点地区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点,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探索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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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将于2010年8月~2011年5月底开展,共选择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9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每个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工作。在3个设区市选择15家医院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试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收集和分析、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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