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日期:2009-06-03 00:00     来源:新华网     科室:.     阅读: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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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法律制度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构筑起食品安全“新防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切实负起责任,使这些法律制度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法律制度构筑起食品安全“新防线”

 

  避免“打架”食品国标将统一

 

  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防范潜在风险 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

 

  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保健食品不准夸大功效

 

  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不能用

 

  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

 

  在食品企业出现问题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会受到国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很多企业如果承担了行政处罚的责任,接受了刑事追究,可能其民事赔偿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有时候也许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但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

 

  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这里,对消费者很有利的一个保护是,只要生产或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不要求人身损害后果,即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获得十倍赔偿。这突破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双倍赔偿的界限,对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者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当然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很有力度的。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5/31/content_11460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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