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贡井区被省卫生厅确定为“四川省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来,贡井区疾控中心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以结核病控制项目为主线、结核病防治示范区建设为重点,多方面、全方位的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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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机制,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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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防保网,强化确诊肺结核病人服药的全程督导管理,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实行治疗管理费与工作完成情况挂钩。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建立本单位各科室对疑似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报告、转诊、追踪等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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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培训,提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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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贡井区各医疗单位的结核病诊断水平,特别邀请了市结防所检验科、市三人民医院放射科的专家对结核病的痰检、放射等工作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各医疗单位结核病诊断的准确率。同时,贡井区疾控中心采取送出去的方式,派结核所工作人员轮流到市结防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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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参合肺结核病人补偿政策,确保病人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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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农村肺结核病人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治疗,提高治疗依从性。贡井区结核防治所草拟出《贡井区参合肺结核病人辅助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并分别向分管副区长、主管局领导等相关领导作了详细的汇报,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贡井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通过,以贡合管委发[2010]1号文件,调整参合肺结核病人补偿政策,内容如下:
1、服用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品的参合初复治肺结核病人,其门诊检查、辅助治疗费用由区新合中心审核,作为门诊特殊病种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元/人/年。
2、因耐药、耐多药的参合肺结核病人以及服用免费药物其副反应不能耐受的参合初复治病人,需用二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其门诊诊疗费用由区新合中心审核,作为门诊特殊病种予以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500元/人/年。此补偿政策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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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措施的推出,提高了贡井区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率,进一步规范了结核病人的治疗和管理,为打造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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